Breach of Property Purchase Contract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10:20+00:00"I have signed a contract to buy a house, but I regret the decision and...05 Feb 2023Business and Contracts
Why is the wife of wealthy Mr. Y not entitled to his inheritance?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11:25+00:00在加拿大,除了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一定是配偶,在许多法案中,配偶的定义还包括在类似婚姻关系状态下同居达到一定时间的两个人。而同居时间的长度要求,在不同的法案下又有所不同。 富豪Y先生过世后,Y先生五位子女其中之一的妈妈 (法庭代号为母亲1,简称M1)自称是Y先生的配偶而要求得到其遗产优先份额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法官裁定M1与Y先生之间并非配偶关系。这意味着M1将无法以Y先生配偶身份,先得到Y先生的一半遗产。 据法庭文件显示,M1称自己和Y先生是配偶关系,而另一名自称是Y先生配偶的原诉人(法庭代号母亲2,简称M2)在审判过程中撤诉。因此,M1的身份判定,成为了这一遗产争夺案的焦点。 据估计,Y先生的遗产在700万至2100万加元之间。如果M1被裁定为Y先生配偶,她就拥有最先遗产分割权,先获得遗产的一半;但如果她不被认为是配偶,则由5个不同母亲的Y先生子女共同分配遗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是怎样界定“配偶”的呢? 资深大律师孙紫涵表示,在加拿大,除了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一定是配偶,在许多法案中,配偶的定义还包括在类似婚姻关系状态下同居达到一定时间的两个人。而同居时间的长度要求,在不同的法案下又有所不同。比如,在M1所依据的卑诗省遗嘱、遗产及继承法下,同居要求是至少两年;联邦的收入税法则是一年;卑诗省就业及救助法案,则只需三个月。 孙紫涵大律师说,更加复杂的是,“类似同居关系”都不是在法案中定义,而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来裁定。因此,原则上来说,两个没有结婚的人到底是不是配偶,要完全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在无数的判例中,法庭也建立了一系列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双方的意图:是打算长期或中长期地维持类似夫妻的关系,还是只打算暂时的关系; 经济融合:是财务依赖或互相支持,还是相对独立,各管各; 共同居所:双方一直住在一起,还是各自有各自的大本营、只是有时候在一起居住; 亲密程度:是否维持正常的性关系; 社会活动:是否出双入对,以伴侣的面目示人; 孩子:是否有共同的孩子,以及对孩子的抚养状况; 社会观感:朋友,亲属是否觉得两人是长期伴侣,还是只是拍拖或者朋友,甚至都不知道两人有任何关系。 以上这些因素,法庭也都很明确指出,没有哪一个因素特别重要,而是要综合所有证据通盘考量。 孙紫涵律师认为,在M1的案子里,M1早在2004年春天就与Y先生认识,认识后不久即一起同居,并在2008年为Y先生生下孩子,可是这期间Y先生历经与他人结婚、离婚,与众多女性恋爱并育有多名孩童,表明Y先生从来不曾意图与M1维持排他性的伴侣关系。 而且,Y先生与M1也没有任何共同资产,Y先生也没有对M1提供定期经济支持。2007年,Y先生移民加拿大,而M1直至Y先生2015年遇害从未来过温哥华与Y先生共同居住,Y先生也从未带她出去旅行,等等。综合以上,法庭判定Y先生与M1不是“类似婚姻关系”,这一判定是合情合理的。 案情回顾 遭谋杀华裔富商Y先生遗产争夺案,于2018年11月26日开审,至12月14日结束,其中母亲2(M2)在12月初突然撤诉,获法院批准转为辩方证人,协议金额没有公开。 分别代表5个孩子的多位律师于结案陈词时,分别引用加中不同法律对于婚姻和配偶的定义,力证本案唯一原诉人母亲M1与Y先生之间不属于夫妻关系。M1的律师对此作出反驳。 2015年5月2日,加拿大华裔富豪Y先生在卑诗省西温哥华一栋价值500万加元的自家豪宅内被杀后遭分尸。涉案嫌犯是时年54岁的华裔男子Z,该嫌犯据称是死者的表姐夫。 Y先生育有多名子女,但生前为单身状态。 Y先生死后,先后有多名女子出现,声称是Y先生的“妻子”。至少有7名女子表示,自己曾为Y先生生下孩子,另外有百名以上女性声称与Y先生有“关系”,这些女子都想在这场千万加元的遗产案中分得财产。 据法庭文件显示,2005年9月,Y先生曾与一名加籍女子结婚,并于2007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在Y先生取得永居身份之后,同年8月就与该加籍女子离婚。据此,法庭认为,Y先生是为移民而假结婚。 Y先生死前,曾与行凶嫌犯Z一家住在西温,家中还包括Z的妻子、女儿及岳母。Y先生与本案中所有5位母亲都在中国相识。除M2移居加拿大外,其他几位都继续在中国居住。M2的孩子在Y先生死前不久,还搬去与Y先生同住。 根据卑诗《遗嘱和遗产继承法》(Wills and Estate Succession Act),要被认为是Y先生的配偶,M1必须满足在Y先生去世前的最后两年,与他以“类似婚姻的关系”(marriage-like relationship)住在一起。 法官认为,M1与Y先生之间至少在2011年之后,就不存在类似婚姻的关系。就算婚姻关系存在,到2014年Y先生取消M1母子来加行程后,他就已经结束两人的关系。 法官表示,这不是M1与其他母亲之间的较量,但其他母亲的证供对确定M1与Y先生的关系至关重要。首先,其他母亲与Y先生在一起的证据影响了M1的可信度。其次,这也显示出Y先生对M1的态度。 文件还指出,从2013年11月至Y先生去世前,Y先生与其他几位母亲都有关系。此外,他还在约会网站上发布求偶讯息,期间亦与其他女性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及英国等地旅行。 Y先生还曾为M2和M3号母亲出钱租房,亦曾说服M2和M3号母亲迁居加拿大,而M2和孩子最终于2014年7月搬到加国。法官认为,很可能正是因为M2搬到加拿大,Y先生才取消了M1和孩子来加拿大的行程。 法官说,M1支持自己作为Y先生妻子的证据,只是所谓地住在一起、与家人过新年、在医院照顾Y先生父亲及Y先生与孩子的关系等。据M1称,2007年至2011年,她住在Y先生父母家,当Y先生不出差时也回去住。但法官说,实际上,Y先生2007年后都住在中国某大城市的一套公寓里,虽然M1声称她也经常住在那里,但这与其他几位母亲供词中所提到的时间相互矛盾。 此案,法官认为,性关系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M1无法证明她在Y先生死前两年与他有性生活,但M2和M3号母亲都可以提供证明。 法庭还认为,苑某的证词缺乏细节,他对Y先生所知甚少,在Y先生死前也很少联系。因此,法官认为,自2011年M1搬入苑某所提供的公寓后,M1与Y先生便没有一起生活。2014年9月,Y先生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直到他死前的8个月里,M1都没有见过Y先生。 Y先生也没有要和M1过类似婚姻生活的愿望,他安排了M2来加拿大,就是否定他要和M1过长期婚姻生活的证明。 Y先生另外4个孩子的4位律师也分别提出证据,表示Y先生从来没有顾及过M1。并指,Y先生与M1也很少以夫妻身份一起参加社交活动,只有家人认可他们的关系,即使孩子在学校要求父亲参与的活动,Y先生也没有参加。Y先生亦不向M1提供生活费,M1的钱主要来自Y先生母亲以及M1自己的母亲和家人。 此外,Y先生和M1没有银行联名账户,名下也没有共同财产,M1住的房子实际上是苑某提供,且在1号儿童名下。虽然Y先生曾为M1购买名贵礼物,但他也曾为其他母亲购买礼物,并带她们去旅行,但他从未带M1出外旅行。因此,法官认为M1和Y先生之间不是类似婚姻的关系,因此判M1败诉。05 Feb 2023Family Law
Property While Divorce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12:10+00:00所谓家和万事兴,在我们人生的不同阶段都会需要家人的帮助。从我们踌躇满志地第一脚踏入这个社会开始,父母就开始不计回报地给我们购买人生中地第一套房子 或是给予我们启动资金帮助我们创业。而时光荏苒,转眼到我们两鬓斑白那天,我们又需要子女帮我们打理庞大的家产,牵着我们的手慢慢地走到生命的尽头… 而在加拿大这一西方社会,家人彼此之间的帮助 其实往往会牵扯到很多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果仅凭着一腔赤忱去帮助家人而轻视该行为背后的潜在法律后果,那故事的结局可能并不会如童话般美好。在我们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我们与家人打交道时似乎没有必要把提供帮助的具体细节都书面记录下来,此举甚至会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比如,我作为一个母亲帮儿子付婚房首付的时候,为什么一定要有法律文件或者记录?这是我作为母亲给我儿子的爱,我也并不要求任何回报。然而,法律往往会以最意想不到和令人不快的方式给人们带来“惊喜“。 BC省的家庭法 (Family Law Act) 规定了配偶分居时的财产和债务将如何分割。虽然所有分配规则也不是三言两语能够全部说清的,但大致的思路是,夫妻双方在分居后一般都必须平分他们所有的财产和债务,除非法院认为此平均分会极其有失偏颇。但是,在这个平均分配的大规则下面也有一些十分重要且常见的例外:配偶一方在关系开始之前拥有的所有个人财产、继承的遗产、来自第三方赠予的礼物, 以及某些法律纠纷的和解金和保险收益 等,将被统统视为个人的独立财产 (“excluded property“),而配偶双方在分居时,将无需与另一方平分此独立财产。 让我们回到上文 母亲给儿子婚房付首付的例子,如果子女婚姻破裂,那么母亲所付的首付是否属于子女个人的独立财产很有可能会成为夫妻双方的争议点。根据BC省的家庭法,谁主张一份财产是独立财产,谁就需要承担证明的义务,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往往就此拉开序幕。 在婚房例子中,女方可以辩说,首付款是母亲给与配偶双方共同的礼物,并且此房是登记在夫妻二人共同名下的,因此不应被当作男方的独立财产。反之,男方不仅可以主张说此首付款是母亲给自己一个人的礼物而并非给夫妻二人,还可以主张说,此房子的首付款实际上是母亲给与我的一笔贷款,这是双方在分居后都要承担的债务,以此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律文件来证明双方的说辞,此案的判决结果将难以预测。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女儿在加拿大上学,定居在国内的父母为了方便孩子管理房产,所以把房产登记在了孩子名下,或者把房子给孩子居住但是并未转移实益所有权。换言之,父母希望女儿以信托 方式为父母代持此房产,但女儿不是房产的所有者。在这个情景下,如果父母与子女在此房屋有关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白纸黑子的记录下来,那么女儿日后万一与其配偶分居,那么到了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又会出现。 夫妻分居后,男方可以辩说,此财产是对方父母给他们女儿的礼物,而在关系发展过程中任何礼物的增值部分都将会被平分。 《土地所有权法》(the Land Title...05 Feb 2023Family Law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Wills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08:47+00:00当温哥华的海风渐渐吹散了夏日的云,躺在摇椅上的张三先生想起了几年前父亲的那场葬礼。东隅已逝,年少时跟父亲在故乡的芭蕉树下抱着西瓜摇扇的场景还历历在目,张三不禁感慨天道无常。翌日,张三看着餐桌旁相濡以沫的妻子还有涉世未深的儿子,心里做了一个决定…… “你好,请问是安胜弘人律师行么?我有一些关于遗嘱的问题想要咨询。” 关于BC省遗嘱的常见问题解答: 1.如果去世时没有遗嘱,其名下财产将会怎么分配? 卑诗省遗产相关的法律事宜,统一是由遗产法 (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 来管辖。 如果去世时没有遗嘱,法律会将逝者定义为Intestate, 并按照默认规则分配财产。 常见的分配规则如下: 如果逝者有配偶但无子嗣,所有遗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 如果逝者有配偶也有子嗣,所有遗产先支付$300,000给配偶,并且如果支付$300,000后遗产还有剩余,配偶还会获得剩余遗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子嗣平均分配。 如果逝者有配偶也有子嗣,但是存在子嗣并非配偶亲生,那么所有资产先支付$150,000给配偶,并且如果支付$150,000后遗产还有剩余,配偶还会获得剩余资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子嗣平均分配。 如果逝者无配偶但有子嗣,那么所有遗产由子嗣平分。 如果逝者无配偶也无子嗣,那么所有遗产会给其父母,如果其父母届时已不在世,再给到逝者其他兄弟姐妹等。 2.遗嘱里的受托人是什么,我可以指定未成年的孩子为遗嘱的受托人么? 遗嘱的受托人,卑诗省统称为Trustee或者Executor,是负责管理和分配遗产的个人或公司。受托人有责任要考量逝者及其遗嘱中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一般来说,受托人必须确保逝者的遗产会按照逝者遗嘱的意图进行分配。 如果逝者在遗嘱中指定A为遗嘱受托人,那么A将具有逝者生前的一切管理财产的权力,并按照逝者的遗嘱分配其财产。其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出租逝者房屋,估算逝者财产价值,变卖逝者房产,管理逝者名下公司等。 如果逝者去世时,假设唯一指定的受托人A还未成年,那么根据卑诗省遗产法 第134条,A的监护人可申请作为遗嘱的替代受托人,如果A的监护人没有提交申请,那么法院将会指定另一位合适人选处理遗嘱。日后,等A年满19岁,法院会重新恢复A执行遗嘱的权利,而替代受托人的权力将被收回。 3.我已经有一份遗嘱了,如果我想更改遗嘱内容,我该怎么做? 您可以选择签署一份遗嘱补正书(Codicil), 但最稳妥的方法是立一份新的遗嘱,并将原遗嘱销毁。 切勿在没有咨询专业律师的情况下直接涂改原遗嘱,这样有很大风险导致遗嘱被执行时产生歧义,甚至被法院判定此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4.如果我有一部分资产在中国,一部分资产在加拿大,我该如何制定遗嘱? 中国与加拿大对遗嘱的规定可谓大相径庭,所以很多在中国法律下制定的遗嘱并没有办法被加拿大法律所接受。保险起见,最好是在中国立一份遗嘱分配中国的资产,在加拿大另立一份遗嘱分配加拿大的资产。一般情况可以让加国律师,在加拿大的遗嘱中申明此份遗嘱只针对加拿大财产,然后再在中国的遗嘱中只分配中国的资产。 为了避免遗嘱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以及法律层面的风险,请咨询专业的遗嘱律师分析您遗嘱的分配意愿以及法律层面的可行性。05 Feb 2023Family Law
How to file a divorce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09:04+00:00当我们提起“离婚“二字,第一个映入你脑海的可能是身边某位对爱情已经心灰意冷的朋友。幸福的人总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离婚之后的他即使谈不上失魂落魄,但是被冻结的财产,被另一方带走的孩子;被强制分走一半的房子,还有那一眼望不到头的抚养费,都让这位平日乐观的朋友 眉头也不禁多了几分焦虑。 到了网络信息爆炸的今天,离婚这一词慢慢褪去了其戏剧化的面纱,人们开始更加好奇离婚背后所涉及到的法律。本系列的主旨便是带领大家,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去分析温哥华的离婚。但请各位看官注意,此文只是为了给各位普及法律知识,并非代表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近相似,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我们。 家庭诉讼的特质 近年来受各电视剧影响,一提到诉讼二字,大家眼前就仿佛出现一个西装革履的律师,在法庭里滔滔不绝。庭审过程跌宕起伏,最终律师凭着智慧赢下了案子,和当事人一起喜极而泣。而失败的一方则捶胸顿足,懊悔不已。 在真实的法律世界里,确实很多诉讼都有输赢之分,比如在一场民事纠纷里,租客赢了就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而房东赢了,那租客就得收拾好行李离开房子。又比如刑事纠纷里,检察官会使出浑身解数证明被告有罪,如果被告赢了,他就可以大摇大摆地哼着小曲离开法院。如果被告输了,那等待他的便是暗无天日地牢狱之灾。 但是家庭诉讼可以说是一个很独特的法律系统。 首先在家庭诉讼中,输赢并没有那么明确的反馈感,漫长的诉讼得出的结果更类似博弈论中的零和博弈。在有些情况下,案子的输赢可能代表着他能得到这个房子,或者这个家庭债务他不需要负责。但是在更多情况,尤其是当涉及到孩子时,即使一方得到了超出其预期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假设若干年后双方的财产都留给孩子,那么很多留给孩子的资产都被内耗在了漫长的离婚诉讼中。 另外,家庭诉讼里各方主观的判定将尤为重要。在刑事诉讼里,法官会从客观角度判断张三有没有对被告做出攻击行为。但在家庭诉讼里,每个人的主观视角都会被法官参考,甚至最后直接影响案子的走向。 请各位看官把自己带入以下情境。 今天是你跟韩国前夫离婚官司开庭的第一天。你坐在去法院的车上,窗外飘飞的大雪让你看不清眼前的路,也看不清自己的未来。 上午九点四十五,双方的律师到了法庭,你的律师在你旁边地椅子坐了下来,一边寒暄着今日寒冷的天气,一边整理着诉讼的材料。不多时,随着一个面容和善的老奶奶走入法庭,双方的律师起身鞠躬,开启了正式的诉讼。 温哥华是一个多元化的城市,这里能看到来自五湖四海,不同肤色的朋友。尽管你的律师已经跟你强调过,加拿大的法官绝对不会存在种族的偏见或者其他敏感问题,但庭审到一半时,你最担心的问题还是来了。 男方主张你对孩子的教导完全是没有尽到母亲的职责,比如你跟孩子吃饭的时候会让他把碗举起来放到面前,而这在来自韩国的男方看来很没有教养。听完这话你不禁错愕,这种教育吃饭的方式在中国的文化里并没有任何不妥啊?你此时转头看去法官,只见她之前和善的面容在此时也是眉头紧皱,看上去困惑不已。。。 由上文的案例可见,有别于中国的离婚诉讼,加拿大由于其多元化的人口,每一个家庭独特的文化背景和独特的主观视角都会使得整个程序变得更为复杂,这也解释了加拿大离婚诉讼高昂的成本。所以与其耗费大量精力向法官普及中国的吃饭文化,加拿大大多数的婚姻纠纷都是选择已一个庭外和解会谈收尾。 作者认为,如果想更好的解决家庭的法律纠纷,那最重要的一点是保持俯瞰的视野。 保持高视野可以让你带入法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让你对双方的争论点有一个更清晰的脉络;同时高视野也可以让你权衡,有没有除对簿公堂之外的途径可以更有效率地解决双方地纠纷。05 Feb 2023Family Law
Common Questions about Separation Agreements in British Columbia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10:02+00:00关于BC省分居协议的常见问题解答: Q: 签署了分居协议就等同于离婚吗? A: 不是。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离婚需要获得法院的判决书。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破裂,三种方式证明: 双方分居至少一年;出轨;家暴。 Q: 分居生效需要一方搬离共同住所吗? A: 不需要。 但是一方需要通知到另一方这个分居的决定,并在行为上表现出来。 Q: 如果我在考虑分居,分居协议对我有什么用? A: 在取得法院判决之前,分居协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一些可能的争议点进行确认。 比如: - 双方是否有权继续在住所内居住 - 住房是否会被出售,何时被出售 - 孩子会在哪里居住 - 孩子的抚养权 -...05 Feb 2023Family Law
Common Questions about Equity Financing for BC Province Companies
linsony@gmail.com2023-03-02T07:10:42+00:00BC省是加拿大华人人口比例最高的省份,而大温地区更是以其优越的气候环境吸引了很多华人移民来居住和创立公司。一个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在公司初始发展阶段,往往运营和发展的成本较高,而盈利较低,公司自身的资金和收入难以满足公司发展所需。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公司选择以融资的方式来获取资金。公司常见的融资方式有两种: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常见的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以及股东借款。债权融资虽然融资速度快、过程简单,但往往会规定固定的还款期限,一旦公司无法按时还清本息,公司就会面临巨大的债务危机,甚至是破产的风险。因此,很多公司选择了股权融资的方式。 公司股权融资的常见误区 在BC省,公司主要受到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 和Business Corporations Regulation的管辖。但是,很多初创公司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有上市公司才会受到证券法(包括Securities Act, Securities Regulation等法律法规)的管辖。事实上,无论是否上市,任何一个公司从成立开始,只要发行股份,无论是普通股或优先股以及其他证券形式,就有可能受到证券法的管辖。 BC省证券法包括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任何从事证券销售或交易的个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必须在BC省证券委员会注册; 任何个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发行、出售新股或新证券必须向BC省证券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 除非一个公司发行出售新股的行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豁免条件,不履行以上两项基本要求的行为将会涉嫌违反证券法。 招股说明书豁免条件 并非所有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时都必须向BC省证券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要求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投资人在投资千能获得足够的与被投公司相关的信息,以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对被投企业足够了解,如投资人本身是被投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则投资人无需依靠招股说明书来获被投公司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企业准备和提交招股说明书反而会影响公司融资的效率。因此,BC省证券法规定了可以豁免招股说明书要求的情况。 常见的豁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投资人是被投公司的董事、高管、员工、或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是被投公司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属; 投资人是被投公司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挚友或商业合作伙伴; 投资人是现有股东; ...21 Dec 2020Business and Con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