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is the wife of wealthy Mr. Y not entitled to his inheritance?

Category: Family Law

在加拿大,除了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一定是配偶,在许多法案中,配偶的定义还包括在类似婚姻关系状态下同居达到一定时间的两个人。而同居时间的长度要求,在不同的法案下又有所不同。

 

富豪Y先生过世后,Y先生五位子女其中之一的妈妈 (法庭代号为母亲1,简称M1)自称是Y先生的配偶而要求得到其遗产优先份额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法官裁定M1与Y先生之间并非配偶关系。这意味着M1将无法以Y先生配偶身份,先得到Y先生的一半遗产。

据法庭文件显示,M1称自己和Y先生是配偶关系,而另一名自称是Y先生配偶的原诉人(法庭代号母亲2,简称M2)在审判过程中撤诉。因此,M1的身份判定,成为了这一遗产争夺案的焦点。

据估计,Y先生的遗产在700万至2100万加元之间。如果M1被裁定为Y先生配偶,她就拥有最先遗产分割权,先获得遗产的一半;但如果她不被认为是配偶,则由5个不同母亲的Y先生子女共同分配遗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是怎样界定“配偶”的呢?

资深大律师孙紫涵表示,在加拿大,除了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一定是配偶,在许多法案中,配偶的定义还包括在类似婚姻关系状态下同居达到一定时间的两个人。而同居时间的长度要求,在不同的法案下又有所不同。比如,在M1所依据的卑诗省遗嘱、遗产及继承法下,同居要求是至少两年;联邦的收入税法则是一年;卑诗省就业及救助法案,则只需三个月。

孙紫涵大律师说,更加复杂的是,“类似同居关系”都不是在法案中定义,而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来裁定。因此,原则上来说,两个没有结婚的人到底是不是配偶,要完全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在无数的判例中,法庭也建立了一系列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双方的意图:是打算长期或中长期地维持类似夫妻的关系,还是只打算暂时的关系;

经济融合:是财务依赖或互相支持,还是相对独立,各管各;

共同居所:双方一直住在一起,还是各自有各自的大本营、只是有时候在一起居住;

亲密程度:是否维持正常的性关系;

社会活动:是否出双入对,以伴侣的面目示人;

孩子:是否有共同的孩子,以及对孩子的抚养状况;

社会观感:朋友,亲属是否觉得两人是长期伴侣,还是只是拍拖或者朋友,甚至都不知道两人有任何关系。

 

以上这些因素,法庭也都很明确指出,没有哪一个因素特别重要,而是要综合所有证据通盘考量。

孙紫涵律师认为,在M1的案子里,M1早在2004年春天就与Y先生认识,认识后不久即一起同居,并在2008年为Y先生生下孩子,可是这期间Y先生历经与他人结婚、离婚,与众多女性恋爱并育有多名孩童,表明Y先生从来不曾意图与M1维持排他性的伴侣关系。

而且,Y先生与M1也没有任何共同资产,Y先生也没有对M1提供定期经济支持。2007年,Y先生移民加拿大,而M1直至Y先生2015年遇害从未来过温哥华与Y先生共同居住,Y先生也从未带她出去旅行,等等。综合以上,法庭判定Y先生与M1不是“类似婚姻关系”,这一判定是合情合理的。

案情回顾

遭谋杀华裔富商Y先生遗产争夺案,于2018年11月26日开审,至12月14日结束,其中母亲2(M2)在12月初突然撤诉,获法院批准转为辩方证人,协议金额没有公开。

分别代表5个孩子的多位律师于结案陈词时,分别引用加中不同法律对于婚姻和配偶的定义,力证本案唯一原诉人母亲M1与Y先生之间不属于夫妻关系。M1的律师对此作出反驳。

2015年5月2日,加拿大华裔富豪Y先生在卑诗省西温哥华一栋价值500万加元的自家豪宅内被杀后遭分尸。涉案嫌犯是时年54岁的华裔男子Z,该嫌犯据称是死者的表姐夫。

Y先生育有多名子女,但生前为单身状态。

Y先生死后,先后有多名女子出现,声称是Y先生的“妻子”。至少有7名女子表示,自己曾为Y先生生下孩子,另外有百名以上女性声称与Y先生有“关系”,这些女子都想在这场千万加元的遗产案中分得财产。

据法庭文件显示,2005年9月,Y先生曾与一名加籍女子结婚,并于2007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在Y先生取得永居身份之后,同年8月就与该加籍女子离婚。据此,法庭认为,Y先生是为移民而假结婚。

Y先生死前,曾与行凶嫌犯Z一家住在西温,家中还包括Z的妻子、女儿及岳母。Y先生与本案中所有5位母亲都在中国相识。除M2移居加拿大外,其他几位都继续在中国居住。M2的孩子在Y先生死前不久,还搬去与Y先生同住。

根据卑诗《遗嘱和遗产继承法》(Wills and Estate Succession Act),要被认为是Y先生的配偶,M1必须满足在Y先生去世前的最后两年,与他以“类似婚姻的关系”(marriage-like relationship)住在一起。

法官认为,M1与Y先生之间至少在2011年之后,就不存在类似婚姻的关系。就算婚姻关系存在,到2014年Y先生取消M1母子来加行程后,他就已经结束两人的关系。

法官表示,这不是M1与其他母亲之间的较量,但其他母亲的证供对确定M1与Y先生的关系至关重要。首先,其他母亲与Y先生在一起的证据影响了M1的可信度。其次,这也显示出Y先生对M1的态度。

文件还指出,从2013年11月至Y先生去世前,Y先生与其他几位母亲都有关系。此外,他还在约会网站上发布求偶讯息,期间亦与其他女性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及英国等地旅行。

Y先生还曾为M2和M3号母亲出钱租房,亦曾说服M2和M3号母亲迁居加拿大,而M2和孩子最终于2014年7月搬到加国。法官认为,很可能正是因为M2搬到加拿大,Y先生才取消了M1和孩子来加拿大的行程。

法官说,M1支持自己作为Y先生妻子的证据,只是所谓地住在一起、与家人过新年、在医院照顾Y先生父亲及Y先生与孩子的关系等。据M1称,2007年至2011年,她住在Y先生父母家,当Y先生不出差时也回去住。但法官说,实际上,Y先生2007年后都住在中国某大城市的一套公寓里,虽然M1声称她也经常住在那里,但这与其他几位母亲供词中所提到的时间相互矛盾。

此案,法官认为,性关系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M1无法证明她在Y先生死前两年与他有性生活,但M2和M3号母亲都可以提供证明。

法庭还认为,苑某的证词缺乏细节,他对Y先生所知甚少,在Y先生死前也很少联系。因此,法官认为,自2011年M1搬入苑某所提供的公寓后,M1与Y先生便没有一起生活。2014年9月,Y先生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直到他死前的8个月里,M1都没有见过Y先生。

Y先生也没有要和M1过类似婚姻生活的愿望,他安排了M2来加拿大,就是否定他要和M1过长期婚姻生活的证明。

Y先生另外4个孩子的4位律师也分别提出证据,表示Y先生从来没有顾及过M1。并指,Y先生与M1也很少以夫妻身份一起参加社交活动,只有家人认可他们的关系,即使孩子在学校要求父亲参与的活动,Y先生也没有参加。Y先生亦不向M1提供生活费,M1的钱主要来自Y先生母亲以及M1自己的母亲和家人。

此外,Y先生和M1没有银行联名账户,名下也没有共同财产,M1住的房子实际上是苑某提供,且在1号儿童名下。虽然Y先生曾为M1购买名贵礼物,但他也曾为其他母亲购买礼物,并带她们去旅行,但他从未带M1出外旅行。因此,法官认为M1和Y先生之间不是类似婚姻的关系,因此判M1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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